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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妻子擅自墮胎,丈夫能要求賠償嗎?

【案例】

孕婦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受理此案後,王某未征得丈夫張某同意,即到醫院進行了墮胎手術。張某得知情況後,向法院提起反訴,稱原告王某擅自墮胎,給其造成了精神痛苦,要求王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萬元。張某的訴訟請求成立嗎?

【法律分析】

女方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夫妻雙方就是否生育發生衝突,應相互溝通協商。妻子單方麵決定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丈夫不能向妻子請求損害賠償。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