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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繼承編 財富繼承與家風傳承 1. 城裏人能否繼承農村的四合院?

【案例】

王家村地處江南,風景秀麗,村民王某在宅基地上修建了一座別致的四合院。王某年輕時在部隊服役,有一位過命之交的戰友陳某,陳某居住在省城,因病已經過世,他的兒子陳小某上大學了,經常來看望王某。陳小某很關心王某的身體,同時也很喜歡風景秀美的王家村,那是他向往的“田園牧歌”。他經常在那裏拍攝反映農村田園生活的短視頻,分享到自媒體平台,獲得很多粉絲點讚。王某想訂立遺囑,將四合院在其去世後贈與陳小某。那麽,陳小某可以繼承王某的四合院嗎?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訂立遺囑將個人合法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即遺贈製度。但是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設定是為了給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為了避免農村宅基地資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非親緣關係人,不得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因此,王某不能通過遺贈方式將四合院贈與陳小某,不過他可以通過遺囑方式為陳小某設置居住權。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