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孫某和妻子李某結婚後,勤勞致富,幾年下來在市區買下三套房子。遺憾的是夫妻倆婚後一直沒有生育子女,遂領養了一個出生不久的女孩。幾年後,孫某婚內出軌,並生育一女。麵對丈夫的背叛,李某悲痛至極,經常以淚洗麵。
李某後來被確診患尿毒症,半年後醫治無效去世,臨終前她表示將名下房產全部由養女繼承。丈夫孫某認為養女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他認為他們的房產應當由親生女兒繼承,而不是把辛苦攢下的家業給“外人”,為此產生了繼承糾紛,養女向法院起訴孫某,請求依法繼承李某的遺產,私生女不是李某的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她的財產。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確了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都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我國現行法律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養女有繼承李某遺產的權利。李某生前對孫某出軌一事深惡痛絕,她因身體原因沒有撫養私生女的能力,也沒有撫養私生女的意願,因此私生女與李某之間並沒有形成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扶養關係,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的繼子女關係。孫某違背夫妻之間忠實義務,在婚內與她人生育子女,對李某造成極大傷害,亦損害社會公序良俗。因此,私生女不能認定是李某的法定繼承人,不具有繼承李某遺產的資格。屬於李某的遺產應由養女來繼承。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