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某與蔡某結婚後生育一女蔡某甲、一子蔡某乙。五年後,周某帶著蔡某甲離家出走,十幾年音信杳無。年初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留有遺囑。在周某離開期間,蔡某獨自撫養兒子蔡某乙,在郊區開設一家旅館,在鄉村旅遊興盛的當下,生意很不錯,因此攢下了百萬家產。蔡某屍骨未寒,周某、蔡某甲突然跑回來爭奪遺產。離家出走的妻子是否有權繼承丈夫遺產?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遺棄被繼承人,沒有悔改,沒有得到被繼承人寬恕的,喪失繼承權。周某與蔡某存在婚姻關係,周某作為蔡某的配偶,本應依法享有繼承權。但是,周某帶著蔡某甲離家出走十幾年,直至蔡某去世才回來,蔡某獨自撫養蔡某乙直至其成年。周某作為妻子,作為母親,未盡到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亦未對蔡某乙盡到撫養照顧義務,對家庭更無任何貢獻。周某在離家期間還與他人長期同居生活,給蔡某和蔡某乙精神上造成嚴重的傷害,其行為係長期遺棄被繼承人及家庭。同時,周某回來後不久即因財產繼承問題與蔡某乙產生糾紛,其回來的目的並非為了與家庭成員團聚和履行家庭義務。故綜合考慮以上情節,法院判定周某無權繼承蔡某的遺產。蔡某甲在年幼時被母親周某帶離家庭,未能與父親共同生活,主觀上並無過錯。但是,鑒於蔡某甲未對父親和弟弟盡到陪伴照顧義務,應適當降低其遺產繼承比例,酌定蔡某甲與蔡某乙按照3﹕7的比例分割蔡某的遺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