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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能繼承?

【案例】

村民溫某之妻於二輪土地承包前去世,溫某和兩個女兒共同承包了一塊承包地,兩個女兒先後出嫁,戶口也於出嫁時遷出本村民小組,並在新居住地獲得承包地。溫某臨終前留話將土地交由其親弟弟溫家老二耕種。現村民小組因為修建公路需要占地,要求溫家老二交出溫某及兩個女兒的土地,用溫家老二是否有權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分析】

公民能繼承的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即遺產,關於遺產的範圍需要從三個方麵來把握:第一,遺產首先是財產或財產性權益,非財產性權利(包括人格權、人身權或相關權益)不得作為遺產繼承;第二,遺產必須是合法的財產權,非法的財產權不屬於遺產的範圍;第三,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個人的財產,非個人財產不屬於遺產的範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不屬於可繼承的遺產範圍。不過,被繼承人生前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屬於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