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又立有遺囑。王某死後,扶養人與繼承人之間因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糾紛。那麽,在法定繼承、遺囑、遺贈扶養協議三者並存的情況下,哪個效力優先呢?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法定繼承、遺囑、遺贈扶養協議三者並存的情況下,效力優先級一般依次為:遺贈扶養協議大於遺囑繼承、遺贈,遺囑繼承、遺贈大於法定繼承。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