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自小在姥姥家長大,姥姥對他的疼愛非比尋常。姥姥退休後避居鄉下,每年寒暑假王某都會到鄉下陪她。年前,姥姥因心髒病突發,走得很突然,等王某從學校趕回,也沒來得及見她最後一麵。聽舅舅說,姥姥臨終前留下囑托,要把退休前攢下的住房公積金20萬元留給他將來成家用。王某知道近些年舅舅家的生活情況不太好,便口頭跟舅舅說,這筆錢還是他留著。這筆遺產是不是歸舅舅所有了?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麵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據此規定,王某應該以書麵形式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王某放棄繼承,如果還有其他繼承人,其他人則可以分得更多財產,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以書麵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權,更有利於保留證據。王某若體恤舅舅,可以接受姥姥留給他的錢,再把錢贈與舅舅,這樣這筆錢其他繼承人就不用參與分配,全歸舅舅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麵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