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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篡改遺囑是否會喪失繼承權?

【案例】

楊某有一子一女,女兒楊某甲,兒子楊某乙,楊某甲在外地居住,楊某乙在北京居住,楊某乙多年前因車禍造成高位截癱,常年臥病在床,一直由楊某乙之妻照顧。楊某平時身體健康,一直獨居。某年12月5日,楊某因腦出血突然死亡,因其獨居,直至兩天後才被鄰居發現,鄰居通知其子女給老人處理後事。楊某甲從外地趕到北京與楊某乙之妻共同處理了父親的喪事。楊某甲整理父親的遺物時,無意發現父親的親筆遺囑,表明兒子繼承其居住的房產,女兒繼承其銀行的存款的遺願。楊某甲認為楊某乙常年臥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根本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應繼承大部分遺產,於是楊某甲偷改了父親的遺囑,將遺囑改成房產變賣,兒女各一半,銀行存款由楊某乙繼承。在分割遺產時,楊某乙之妻發現遺囑有篡改跡象,隨即向當地居委會和派出所報告了情況,楊某甲非常害怕,在派出所承認了自己篡改遺囑的事實。篡改遺囑是否會喪失繼承權?

【法律分析】

篡改遺囑是指繼承人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這種行為歪曲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但繼承人若實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可能會喪失其繼承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司法解釋同時明確,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本案中,楊某甲篡改遺囑的行為已經侵犯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楊某乙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應該判決其喪失繼承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