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的公公婆婆育有一子一女。張某和丈夫李某結婚後不久,李某因病去世,後張某一直與其公婆共同生活,對公婆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現公婆去世留有部分存款及一處房產,張某能否繼承遺產?
【法律分析】
兒媳與公婆屬於姻親關係,兒媳對公婆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民法典的這一規定確定了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地位,符合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有利於弘揚優良家風,促進家庭內部互幫互助、友愛團結,使老年人能夠老有所養。同時,這一規定也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十八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 響其子女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