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到酒店參加婚禮,發現坐席上餐具沒置齊,招呼服務員提供餐具,服務員忙著上菜,一直沒有搭理。張某自行到鄰桌取餐具,餐具外部均覆蓋有塑料薄膜,張某用力撕扯時,右手被嚴重劃傷,傷情經醫院診斷為手部拇指伸肌損傷,為治傷花了不少錢。張某起訴酒店,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並伴有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6萬元。
【法律分析】
法院審理後認為,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張某參加婚禮就餐,酒店未盡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損害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張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的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判令酒店賠償張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1.8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