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酒店為滅殺蟑螂,在廚房、包廂、過道等處陰暗位置放置了蟑螂藥,但既未及時撤去,也沒有作出任何提醒或警示。吳某帶三歲的兒子在包廂就餐時,愛動而又少不更事的兒子誤食了蟑螂藥。直到出現中毒症狀被送往醫院救治,吳某才得知原委。可麵對吳某索要1200元醫療費用的請求,酒店卻一口拒絕,理由是吳某自己沒有看管好兒子才導致其誤食蟑螂藥,責任在吳某。
【法律分析】
酒店辯護理由不成立,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酒店在顧客可及之處投放蟑螂藥,且並未向顧客作出任何提醒或警示,無視顧客權利,是推脫自身應保障顧客安全的法定義務。酒店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明顯是對可能出現的危害,疏忽大意或者輕信可以避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