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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負氣臥軌自殺,鐵路公司有沒有責任?

【案例】

在京廣線某段鐵軌上,六十六歲的柴某翻越護欄違法闖入鐵路限界,在列車接近時,趴在鋼軌上。火車司機在鳴笛警示的同時采取緊急製動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悲劇的發生,柴某被車輪碾過,當場死亡。經公安人員對事故現場勘驗及調查分析認定,柴某與妻子吵架後,負氣離家,違法進入鐵路封閉區間,屬於故意臥軌自殺。柴某的家屬對鐵路事故認定結果不認可,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

民法典對於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確定了三種: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或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隻適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

根據鐵路法規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

法院認為,結合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視頻光盤、詢問筆錄等證據,受害人在完全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條件下,發現有火車駛來後,仍然走向鐵軌並橫臥於其上造成死亡後果,屬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損害事故,鐵路運輸企業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五十八條 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於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