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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女孩小區內玩耍被暗門砸傷,物業有責任嗎?

【案例】

夏日傍晚,五歲小女孩林某在媽媽陪伴下到小區內納涼玩耍。林某和其他小夥伴在一側低矮且凹凸不平的牆麵上,模仿攀岩的動作在攀爬。突然傳來一聲重物倒塌的沉悶聲響,有人驚恐地尖叫。原來在孩子們攀爬的牆麵上有一扇小暗門,因連接處生鏽老化發生斷裂,致使門框脫落傾倒,砸到林某。導致林某右側股骨幹及左腳蹠骨骨折。家長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服務企業平時未對暗門進行檢修,且在暗門上未設禁止攀爬的警示標誌,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事發時小朋友的攀爬行為未能及時製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範圍及數額,應根據原告訴請、法律規定及鑒定意見合理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