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況某乘坐動車回鄉過年,在北廣場出站口的柵欄處不慎摔傷,造成左髕骨骨折,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為此,況某將火車北站綜合管理局、鐵路局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1萬元。火車北站綜合管理局辯稱,原告摔倒的地方是在站外,是在車站用地紅線以外的地方,該區域屬於鐵路局管轄範圍,其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確規定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庭審中,鐵路局未對自己的“管理者”身份提出異議。火車站綜合管理局提供了施工圖,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現場勘驗,勘驗結果認定事故發生地點所處通道隻供旅客出站通行,接站者隻能在柵欄以外,不能進入柵欄以內。另查明,該出站口到柵欄之間的通道,其物業管理及清潔衛生均由鐵路局負責,法院遂認定原告受傷地點的責任者應為鐵路局。
法院認為事發地點旅客密集,地上有水漬通常會有安全隱患,鐵路局作為該片區域的物業、清潔管理者,應當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保障通道幹淨、安全,防止損害發生。鐵路局違反了公共管理人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損害後果的產生難辭其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