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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銷售已過保質期的食品違法嗎?

【案例】

李某在某購物廣場購買“戧麵饅頭”一袋,商品外包裝載明該食品保質期七天。購買後發現該食品為過期食品。李某認為該購物廣場的銷售行為違法,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退還貨款並給予賠償金1000元。

【法律分析】

李某的購買行為與商家形成買賣合同關係,他向法院提交了購物發票、照片、商品實物,形成有效的證據鏈,完成相應的舉證責任。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現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經超過保質期,應當認定購物廣場銷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法院依法判決購物廣場退還李某貨款並支付李某賠償金1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係方式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