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汪某駕駛一輛三輪運輸車與陳某駕駛的無牌摩托車相撞,造成陳某受傷入院。交警對事故調查後,認定汪某駕駛的車屬於安全設施不全,燈光不符合技術標準、未經檢驗的機動車,且未靠右側通行,負事故主要責任 ;被害人陳某駕駛無號牌摩托車,負事故次要責任。
【法律分析】
本案中,汪某駕駛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技術標準、未經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未靠道路右側通行,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的規定。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在上路行駛前應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檢查,保持車況良好,這不僅是駕駛人對自己、對他人的生命健康持負責任的態度,而且也是駕駛人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往往提前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完全能夠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