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石某為長途客運公司司機,負責省會線路夜班車往返駕駛。5月2日,原本為石某的休息日,由於假期返城人員過多,該客運公 司臨時派石某加一班夜車,由縣城開往省城客運站。石某無奈,隻好聽從公司安排出車。晚上12點左右,已經過了第一個收費路口,石某感覺有些乏累。自認為酒量較好,少量喝酒可以提神,且此時應該沒人進行檢查了,便喝了兩口白酒之後繼續行駛。在經過一個路口後,遇上了臨時檢查的執勤民警,經過現場酒精含量測試,已經達到了醉酒駕駛的標準,屬醉酒駕車,石某會被處罰嗎?
【法律分析】
營運機動車是指駕駛人為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道路運輸活動而駕駛機動車,石某駕駛的大客車即屬於營運機動車。本案中,石某經酒精含量測試被認定為醉酒駕車,雖未出現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規定依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將由公安機關吊銷石某的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鑒於營運機動車事故會帶來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懲罰,比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懲罰更為嚴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四款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