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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僅十三周歲殺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案例】

趙某年僅十三周歲,自幼被父母拋棄,由年逾古稀的爺爺養大,在學校獨來獨往,性格孤僻,沉迷網絡遊戲,後因瑣事與同班同學李某產生矛盾。某日,趙某暗藏水果刀進校,尋機對準李某腹部連捅幾刀,造成李某脾胃破裂,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趙某還沉浸在“快意恩仇”中,拒絕悔過,對同學的死亡態度漠然,爺爺無力賠償受害者損失。趙某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針對刑事犯罪責任年齡作出調整,明確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在“特定情形、特別程序”的前提下,十二至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也將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趙某故意殺人,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因其不滿十八周歲,還是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

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