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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車上搶奪司機方向盤構成犯罪嗎?

【案例】

高某從鄧州搭載客車去南陽,客車行駛到某公園附近的公交站牌,高某想下車,客車司機趙某說該處不能停車。高某一看司機沒依照自己的要求停車,就搶奪司機趙某的方向盤,司機被迫緊急刹車,索性乘客無人受傷。高某和趙某發生爭吵並廝打,司機趙某的左胳膊受了輕微傷。客車上搶奪司機方向盤構成犯罪嗎?

【法律分析】

近年來,多地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有的乘客僅因瑣事紛爭,對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實施暴力幹擾,輕則造成車輛偏離方向或停止行駛,重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為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犯罪,2020年12月2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犯罪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犯罪的行為主體是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駕駛人員和乘客。對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兩種行為進行規範:第一,乘客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第二,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該罪行為須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所謂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該罪保護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行為人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認定,乘客高某置公共交通安全於不顧,在客車行駛過程中,為泄私憤,毆打、拉拽駕駛人員,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較大,已經構成了犯罪。鑒於高某庭審中的認罪悔罪態度好,且案發後對司機積極賠償並取得諒解,法院從輕判處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