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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老師體罰學生會構成犯罪嗎?

【案例】

某鄉鎮中學高二年級正在舉行英語競賽,馬某是監考老師。在馬某宣布考場紀律時,考生董某一直和旁邊的同學說話。馬某隨即把董某叫上講台,他聽到董某小聲嘟囔了一句很不服氣的話,大為惱火,覺得自己教師的威嚴受到了挑釁,抬手便扇了董某兩耳光。第二天,馬某又將董某帶到辦公室,讓他承認錯誤,寫檢討書。事後,董某感覺耳朵不舒服,被家長帶到縣醫院檢查。經鑒定為左耳鼓膜外傷性穿孔,半年後才逐漸康複。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由馬某及其所在學校賠償董某治療及各種費用共3.9 萬元。

【法律分析】

在教育教學中,教師要麵向全體學生,對全體學生負責,特別是對於有缺點的學生,要深入了解情況,具體分析原因,並善於發現、培養和調動這些學生身上的積極因素,肯定他們的微小進步,尊重他們的自尊心,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簡單粗暴的辦法對待學生,更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將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教師馬某因學生董某沒有遵守考試紀律,對董某進行粗暴體罰,造成董某左耳鼓膜外傷性穿孔的嚴重後果,由馬某及其所在學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外,因馬某的故意傷害行為情節嚴重,構成了犯罪,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