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今年七十六歲,患風濕性關節炎,治療了很久,也吃了很多藥,但病情一直不見好,兒子王小某認為父親的病已經很難好轉,終將成為累贅,逐漸心生厭棄,不再向父親支付贍養費。王某知道小兒子的做法後痛苦萬分,想要狀告王小某,但之前看病吃藥花費了大量的積蓄,王某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王某聽說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又不知道自己的情形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的範圍。
【法律分析】
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王某起訴兒子索要贍養費,屬於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範圍。
【法條鏈接】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谘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