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某入職一家公司工作。因公司處於銷售淡季,幾乎沒有營業收入,連續五個月一直沒發工資,朱某也一直沒有找公司結算。此種情況下,朱某若是申請勞動仲裁,應該如何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法律分析】
朱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公司能夠證明已經書麵通知朱某拒付工資,則書麵通知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則朱某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