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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訪能化解難題,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嗎?

【案例】

近年來,在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加速轉型的新形勢下,因各種利益訴求導致的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不斷產生。為解決信訪問題,何某堅持人民調解和信訪工作相結合,不僅為當事人排憂解難,同時也為政府一心一意謀發展營造了良好環境。何某在指導各村調解組織做好預防調處矛盾糾紛的同時,對於一些疑難複雜的矛盾糾紛和信訪積案,親自上陣,法、理、情並用,想方設法予以化解。一場責任田邊界糾紛讓兩家鄰居仇視了十幾年,雙方爭吵不斷,持續上訪,何某連續九天駐村調解,重新丈量地基,最終使雙方冰釋前嫌,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備忘錄”。

【法律分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可以通過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維護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信訪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信訪條例》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