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村幹部常某未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私自將幾戶村民的土地承包給自己的親戚,村民何某不滿常某的做法來到縣裏上訪。信訪辦的工作人員王某收到何某的材料後,以材料不齊、負責人不在等理由讓何某回去等通知。何某見事情沒有得到重視拒不離開,並招來親友圍在信訪辦門口,造成交通擁堵,圍觀群眾越來越多。剛從外地開會回來的信訪辦副主任李某見狀,了解情況後,將圍觀群眾勸散。李某認真接待了何某,將其信訪材料交工作人員登記,耐心聽取情況並進行記錄。李某經了解發現信訪辦工作人員王某與該村幹部常某是親戚關係,李某對王某進行了批評並責令其馬上回避。
【法律分析】
何某對村幹部常某擅自處分土地承包權事項進行上訪,而信訪辦的工作人員王某與常某是親戚關係。王某與信訪事項有著直接利害關係,應當回避。在信訪過程中,信訪人何某帶著親友圍在信訪辦門口,造成交通擁堵的行為是不對的,信訪人應當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選擇理性的方式進行信訪。
【法條鏈接】
《信訪條例》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民政信訪工作辦法》第十條 民政信訪工作人員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信訪人,不得刁難、歧視信訪人;
(二)恪盡職守,秉公辦事,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事項,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三)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四)遵守保密製度,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五)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