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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備哪些條件才能采取強製醫療措施?

【案例】

段某自幼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症,輟學後在社會上流浪,無人照管以行竊為生。某年3月,段某竄至一小區內行竊時被事主發現,便用隨身攜帶的刀子將事主刺成重傷後逃走。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起訴到人民法院,被害人的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經判決,以搶劫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十年,賠償受害人3萬元。段某以定性不準、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發現段某符合強製醫療條件,決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對段某依法進行了精神病鑒定,鑒定結論顯示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檢察官馬某、被告人段某及其法律援助律師出庭分別發表意見。庭審後,合議庭作出對段某予以強製醫療的決定。

【法律分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強製醫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2)行為人必須屬於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3)行為人必須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行為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才可以予以強製醫療。本案中,段某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其屬於不能辨認和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而且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故人民法院作出對其進行強製醫療的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製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製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