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申請人陳某與被申請人段某係夫妻關係。雙方婚後因工作原因分居,僅在周末、假日共同居住生活,婚姻感情基礎一般。段某常因生活瑣事責罵陳某,兩人常常因言語不合發生爭吵,動起手來。某年5月5日,雙方因瑣事再次發生爭吵,陳某在遭到段某拳打腳踢後報警。公安分局出警處理,決定給予段某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因段某及其父母揚言要在拘留期滿後上門打擊報複陳某及其父母,陳某於同年5月17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律分析】
因段某尚在拘留所行政拘留,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缺席聽證,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審理過程中,辦案法官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點,抓緊時間審查證據,仔細研究案情,與陳某進行了麵談、溝通,獲知她本人及其家屬的現狀、身體狀況、人身安全等情況,準確把握針對家庭暴力的行為保全申請的審查標準,簡化了審查流程,縮短了認定的時間,依法、果斷作出裁定,對受暴力困擾的婦女給予了法律上強而有力的正義保護。陳某為家暴受害者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了好的示範,她具有很強的法律、證據意識,在家庭暴力發生後及時報警、治療傷情,保證自身人身安全,保存各種能夠證明施暴行為和傷害後果的證據並完整地提供給法庭,使得辦案法官能夠快速、順利地在申請當日作出了民事裁定,及時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麵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製、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