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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哪些情形會發回重審?

【案例】

居住在甲市A區的王某駕車以每小時60公裏的速度在甲市B區行駛,突遇居住在甲市C區的劉某騎自行車橫穿馬路,王某緊急刹車,劉某在車前倒地受傷。劉某被送往甲市B區醫院治療,療效一般,留下後遺症。之後,雙方就受傷賠償事宜發生爭執,無法達成協議。劉某訴至人民法院,主張自己被王某開車撞傷,要求賠償。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現場用數碼攝像機拍攝的視頻資料。圖像顯示,劉某倒地位置與王某的車距離1米左右。王某以此證明自己的車沒有撞到劉某。一審中,雙方爭執焦點有兩個:(1)劉某倒地受傷是否為王某駕車撞倒所致;(2)劉某所留後遺症是否因醫療措施不當所致。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車是否撞倒劉某無法確定,但即使王某的車沒有撞倒劉某,由於王某車型較大、車速較快、刹車突然、刹車聲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劉某受到驚嚇而從自行車上摔倒受傷。因此,王某應當對劉某受傷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劉某因違反交通規則,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王某對劉某的經濟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關於劉某受傷後留下後遺症問題,一審法院沒有作出說明。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裁定發回重審。哪些情形會發回重審?

【法律分析】

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製度。

本案中,一審法院判決存在如下問題:(1)判決沒有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作出事實認定;(2)在案件爭執的法律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法院沒有根據證明責任原理來作出判決。故此,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