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與丈夫協議離婚,五個月後她在醫院 產下一男嬰。李某的住院登記、疾病證明書均 未記載李某的配偶或新生兒父親的信息。之後, 李某為新生男嬰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上,將新生 兒的“父親”登記為好友張某,並填寫了張某的身份信息。醫院據此簽發了《出生醫學證明》,載明新生兒的“父親”為張某。 因張某與新生兒沒有任何血緣關係,無法為新生兒辦理戶口登記,李某遂以《出生醫學證明》中“父親及新生兒姓名信息登記有 誤”為由,請求醫院重新開具《出生醫學證明》。醫院認為,根據李 某自己提供的登記表開具的《出生醫學證明》,符合相關法律規範, 李某申請重新開具應當提供親子鑒定報告。李某遂將醫院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撤銷舊的《出生醫學證明》,重新開具。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 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人的出生時間以出生證明記載的時間為 準。出生證明是“人生第一證”,對每個孩子來說都至關重要,涉及出生時 間、親子關係和戶籍登記等重要的權利和義務,更是適齡兒童的入學憑證。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被告醫院住院分娩,醫院的合同義務除了提 供醫療服務外,還包括為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醫院除了提供醫 療服務外,還應參照相關規範性文件規定,履行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義務。本案中,李某的資料均未記載其配偶或新生兒父親的信息,醫院 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記錄中登記的父親信息與李某填寫 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中的父親信息相符。因此,醫院並 未嚴格按照程序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履職疏忽,應及時收回原件, 換發《出生醫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