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劉某欠何某10萬元貨款逾期未還,且劉某不知所蹤。劉某之子劉小某為替父還債,與何某簽訂書麵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租期,僅約定:“月租金1萬元,用租金抵貨款,如劉某出現並還清貨款,本合同終止,雙方再行結算。”何某是否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本案中,劉某與何某的房屋租賃合同存在替父親償還欠款的附條件行為,若債務償清,雙方不能就租期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根據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租期,則何某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