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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快遞丟失怎麽賠?

【案例】

在北京上大學的王某,委托某快遞公司郵寄一部價值6000元的手機至山東老家,並支付了15元快遞費。兩周過去了,手機一直沒有送達指定地點。王某聯係客服查詢,對方承認該快遞丟失,並同意賠償,卻稱因王某當初寄件時沒有選擇保價,所以按規定隻能賠付三倍郵費,即45元。王某無法接受,向法院起訴請求按手機價值全額賠償。那麽,快遞丟失怎麽賠?

【法律分析】

客戶發件,快遞公司收件,雙方圍繞快遞的寄送形成貨物運輸合同關係。合同成立後雙方都應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客戶負有如實說明、支付快遞費用的義務,而快遞公司則負有將快遞妥善安全送達收件人的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快遞公司未盡到妥善保管運輸義務導致快遞丟失的,構成違約。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快遞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基於客戶或收件人的過錯造成的,則快遞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此需要負擔舉證責任。

丟失快遞的賠償數額確定有兩種方式:(1)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即快遞單中規定的保價;(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值得說明的是,未保價物品丟失的,快遞企業不能主張適用郵政法規定的三倍郵資賠償限額。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這一規定適用的主體是郵政企業從事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快遞業務並不能適用這一賠償限額,而應適用有關貨物運輸合同的民事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