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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承諾沒有兌現能拒絕支付中介費嗎?

【案例】

房產中介公司經紀人顏某曾對購房者唐某承諾,某小區的那套房屋帶有某名校的入學指標,是許多購房者爭搶的學區房,唐某信以為真,支付部分中介費後,唐某全款將該套房買下。後來才發現,這套房雖然離學校近,但卻沒有入學指標名額,唐某覺得自己被經紀人欺騙了,遂拒絕支付剩餘的中介服務費。房產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唐某支付剩餘的報酬和違約金。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內容具體確定的要約,有法律約束力。要約的方式可以采用書麵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當事人必須能夠證明要約事實存在。法庭調查中,唐某也未能出示證據證明房產中介公司做過“有名校入學指標”的承諾,房屋買賣合同中也未約定學區房相關條款,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依法向房產中介公司支付剩餘報酬及違約金。

購買學區房需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提前向相應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核實好相關入學政策及購買房屋入學指標的真實情況;二是將學區房 條款寫進書麵合同,明確約定如因開發商、賣房人違約致使買房人購買學區房的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中介費等,防止因賣方的虛假宣傳、不實陳述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