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名遊客在通過景區步行走廊時,故意將立在路邊的一排指示牌接連推倒,指示牌應聲掉進小溪裏,緊接著,該遊客又將旁邊的垃圾箱推倒。景區的監控攝像拍下了這一幕,將這段視頻在景區自媒體賬號平台進行曝光,被多方轉載,引發網絡熱議。事發後,該遊客認為景區曝光的視頻侵犯其肖像權,損害其名譽,要求承擔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
民法典明確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不能捏造、歪曲事實;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曝光不文明行為,以期公眾能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秩序,具有社會公益性和正當性,是公民行使監督權利的體現。但是,民法典也強調“合理使用”,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專業律師提示,行為人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權,著重點應該是曝光行為,並應對事件盡到合理核實義務,避免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他人,如果能夠對可能侵權的圖像進行技術處理後再上傳,可以避免更多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 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