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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能要求銀行刪除不良征信記錄嗎?

【案例】

某日,徐某突然接到銀行來電,稱其欠款5000元,逾期未還,他以為是詐騙電話就直 接掛了。後來,徐某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係統查詢,發現名下存在一筆5000元欠款未還的不良征信記錄,頓時傻眼了,因自己從未申請過該行信用卡,這筆欠款到底是從哪兒來的呢?

原來,不久前徐某不小心把身份證丟了。有人拿著徐某的身份證在網上申辦了一張信用卡,消費和支取現金共計5000元,遲遲未還款,該“不良征信”被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係統。徐某認為,自己沒有申請辦卡,更沒有消費和透支行為,不應承擔還款義務。銀行在辦卡過程中未盡到身份核查義務,錯發信用卡,存在過錯,遂要求銀行協助刪除其不良信用記錄。

【法律分析】

民法典首次在我國法律層麵確認和保護信用權,使信用權由一項側重於金融征信領域的權利,上升至一項普遍的民事權益。民事主體享有信用查詢、信用異議、信用更正三項民事請求權。

民法典明確信用權的人格權屬性後,征信業、社會誠信體係建設中信用評價人及其他主體的過錯導致民事主體的信用評價不當的,就可能構成侵犯民事主體人格權的侵權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在銀行辦理開卡業務的並非徐某本人,銀行在辦理信用卡開戶過程中審查不嚴,致使他人冒用徐某名義申請並辦理了信用卡。徐某與銀行之間並不存在借貸法律關係,他人利用涉案賬戶產生的 欠款不應由徐某承擔,徐某要求辦卡銀行協助消除不良信用記錄的主張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條 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 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