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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背鍋”留下不良征信記錄,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案例】

崔某用馬路上撿到的一張鍾某身份證,在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該銀行發放信用卡之前,曾通過崔某留下的鍾某的電話(實為崔某的電話)進行核實,崔某以鍾某自稱,騙過了銀行。之後崔某利用該信用卡透支消費不還,導致鍾某產生征信不良記錄。鍾某能否以崔某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信用卡,侵犯姓名權為由,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

因盜用、冒用他人姓名申辦信用卡透支消費,其行為構成侵犯姓名權。因信用卡透支消費導致他人銀行征信係統留下不良信用記錄,對當事人從事商業活動及其他社會經濟活動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給他人實際造成精神痛苦,妨礙其內心安寧,降低其社會評價的,受害人有權就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另外,侵權行為人冒用他人身份辦理信用卡透支消費情節嚴重的,還會觸犯刑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