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常識一本通(APP擴展版)

14. 能擅自捐獻死者器官或者遺體嗎?

【案例】

章某患有先天性心髒病,他知道自己隨時都可能麵臨死亡,曾明確表示不願意在死亡後捐贈器官或者遺體。章某過世後,其妻子不同意捐獻章某的器官,其父母能擅自做主將他的眼角膜捐給章某的妹妹嗎?

【法律分析】

父母不能擅自做主將章某的眼角膜捐給他的妹妹。民法典對於人體捐獻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尤其尊重死者生前意願。捐獻死者器官或遺體須經當事人同意,但同意的形式及規定不盡相同,涉及捐獻意願和捐獻權的問題。具體而言,同意的形式有知情同意、推定同意、法定同意三種形式。我國目前主要適用的是知情同意原則,即捐獻死者器官或遺體須基於死者生前明確的意思表示。實踐中,經常遇到死者生前未作捐獻表示,而近親屬有意捐獻,這就產生了另一種同意原則——推定同意原則,即隻要公民在逝世前未明確表示反對器官捐獻,則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向合法機構捐獻死者遺體或器官。從法律上講,死者去世後,其權利即告消滅,死者親屬享有遺體的處分權,遺體是通過埋葬還是捐獻使死者的社會價值得以存續、人格評價得以升華,是死者親屬的權利,當然該權利的行使以不違背死者生前的意願為前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麵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