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
淩澤鴻與重慶輪船(集團)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1)
?【案情簡介】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淩澤鴻。
委托代理人:謝雲碧。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重慶輪船(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解放東路127—129號第4層1號房。
法定代表人:黃利文,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淩澤鴻因與被申請人重慶輪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輪船公司)船員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2013)鄂民四終字第00009號民事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淩澤鴻申請再審稱:1.輪船公司嚴重損害淩澤鴻的勞動權利和身心健康。淩澤鴻與輪船公司於1990年簽訂了五年期(從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勞動合同,但淩澤鴻實際工作時間為兩年(包括上船擔任水手和在公司江陰辦事處擔任調度員),輪船公司於1993年1月1日將淩澤鴻調往其宜賓分公司擔任水手(不再擔任調度員),但宜賓分公司不接納。淩澤鴻於1990年到輪船公司工作時的檢查身體表、就業培訓班學員登記表、考核成績鑒定表等材料證明淩澤鴻當時是公司員工。淩澤鴻離開輪船公司後,輪船公司以同音字“淩澤紅”製作假的職工升級報批表等材料;淩澤鴻因找不到證據,於2010年3月9日在重慶市朝天門街道社保平台(非淩澤鴻的戶籍地)才查到其檔案並開始訴訟,後又在其戶籍地再次調出檔案;淩澤鴻的戶口至今掛靠在輪船公司,長期遭受嚴重不公平的對待而致殘,於2006年2月開始領取280元最低生活保障費,但從未領取過失業救助金。2.淩澤鴻於1998年9月1日至3日簽訂的《重慶市再就業服務機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托管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為甲乙丙三方合同,但該合同當事人為甲丙兩方,乙方再就業服務機構並不存在,淩澤鴻為取得4000元獎勵金來維持生活才被迫在協議書上簽字,該下崗協議依法應為無效。3.二審法院收到淩澤鴻的上訴狀後,將全部證據材料刪除,於2013年3月5日開庭時再次要求淩澤鴻複印證據材料,後又調解無果。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故淩澤鴻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