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及繳費
吳習發與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湛江供電局勞動爭議糾紛案 (22)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習發。
委托代理人:肖樹生。
委托代理人:莊學武。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湛江供電局。
法定代表人:陳曄,局長。
委托代理人:徐曉明,廣東敏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吳習發因與被上訴人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湛江供電局(以下簡稱湛江供電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17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2015年8月7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建業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杜友裕、鍾斯寧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尤嘉擔任記錄。上訴人吳習發的委托代理人肖樹生、莊學武、被上訴人湛江供電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曉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4年8月28日,吳習發向原審法院起訴稱:吳習發是廣東電網公司湛江供電局東海分局東簡供電所的職工,人事和勞動關係屬廣東電網公司湛江供電局管理,工資由湛江供電局發放,2013年7月,經廣東電網公司湛江供電局正式批準退休。吳習發在退休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工作表現良好。湛江供電局對吳習發一不告知,二不說明原因和款額,三不讓吳習發查證,擅自無故克扣吳習發2013年2月、4月、5月、6月共4個月工資。工資被克扣後,吳習發多次向湛江供電局追討,湛江供電局說不出合理合法的克扣理由。同時,在吳習發臨退休前,湛江供電局也克扣了其2013年2月、4月、5月、6月共4個月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吳習發的合法財產,湛江供電局克扣吳習發的住房公積金是一種侵權行為。為此,吳習發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湛江供電局向吳習發支付2013年2月、4月、5月、6月共4個月的工資57287.16元(以吳習發2013年3月的工資14739.29元為基數)及工資一倍的賠償金;(2)湛江供電局向吳習發返還2013年2月、4月、5月、6月共4個月的住房公積金13296元(以吳習發2013年3月住房公積金3324元為基數)及公積金一倍的賠償金;(3)湛江供電局負擔本案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