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來與浙江泰達安全技術有限勞動合同糾紛案 (21)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許祖嶽。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鳳姣。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丁蕾、丁敬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泰達安全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明。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黃麟、陳曉忠。
上訴人張來因與被上訴人林鳳姣、浙江泰達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達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2)杭西商初字第2860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3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11月28日,浙江省人防地下空間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防公司)、張來、邵秋生出資成立浙江明達工程安全檢測檢驗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明達公司),注冊資本為10萬元,經營範圍為“安全工程檢測檢驗,安全工程評價,安全技術谘詢,家電修理,網絡技術服務”。該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董事各一名,其中邵秋生任執行董事,鈕建聲任董事,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名,由張來擔任;同時邵秋生受聘兼任經理。
2004年3月,浙江明達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人防公司將其持有的浙江明達公司40%股權(出資額為4萬元)分別轉讓給邵秋生、張來、方仕立1萬元、1萬元和2萬元,公司名稱變更為杭州明達工程安全檢測檢驗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明達公司)。2004年3月31日,邵秋生、張來、方仕立通過杭州明達公司章程。2004年4月28日,杭州明達公司就公司名稱、股權變動進行變更登記。至此,杭州明達公司的股權結構為,邵秋生、張來各出資4萬元,分別占40%,方仕立出資2萬元,占20%。2005年3月15日,邵秋生、方仕立以非專利技術方式(“一種地下車庫的建造方法及井筒式地下立體車庫”技術成果,作價450萬元)分別出資225萬元,邵秋生、陸執中、何明以貨幣方式分別出資22.5萬元、22.5萬元、5萬元,擬共同設立泰達公司。浙江天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就此作出天華驗字(2005)第137號驗資報告。當月21日,泰達公司經工商管理部門核準成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經營範圍為“地下空間開發技術谘詢,企業管理谘詢,地下空間安全技術谘詢;其他無須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陸執中任執行董事,邵秋生任經理,何明任監事。之後,泰達公司的經營範圍相繼於2005年7月6日、2006年8月9日、2007年6月6日增加“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金屬、非金屬礦及其他礦采選業的安全評價(乙級、有效期至2008年4月28日)”“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有效期至2009年4月16日)”“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方案編製(有效期至2010年3月22日)”;於2007年7月3日變更為“服務:地下空間開發技術谘詢,企業管理谘詢,地下空間安全技術谘詢,浙江省內的安全評價(具體經營範圍見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乙級,有效期至2008年4月28日),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有效期至2009年4月16日),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方案編製(有效期至2010年3月22日);其他無須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