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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內部管理製度的效力

江蘇廣順與南京溧水遠大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廣順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區永陽鎮中山西路23號。

法定代表人:陳小順,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順,江蘇方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京溧水遠大服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區經濟開發區寶塔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胡春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史修勝。

委托代理人:張傑,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鄭永寶,個體經營戶。

上訴人江蘇廣順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京溧水遠大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公司)、原審第三人鄭永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3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法院於2014年9月3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廣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正順,被上訴人遠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修勝、張傑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鄭永寶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順公司原審訴稱,2007年11月12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廣順公司承建遠大公司綜合樓主體工程,承包範圍包括土建、水電、消防、防水、保溫、外牆裝飾等;施工圖及綜合樓補充說明範圍內的工程量及造價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確定,施工圖及綜合樓補充說明以外的工作量,按甲方確認的工程量及單價進行決算(以甲方書麵確認為準);開工日期為2007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為2008年5月31日;合同價款為1751250元;合同簽訂後7日內支付總價15%;工程主體竣工後付到70%,當年內付至工程總價的85%,餘款第二年付10%,5%為保證金於第三年付清;本工程的工程款必須匯入廣順公司提供的賬戶上,否則廣順公司有權不予認可;合同中注明的乙方開戶行為溧水縣中山信用社,雙方並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