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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辭退的法定情形

上海中企人力資源谘詢有限公司與成小華勞動合同糾紛案 (19)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中企人力資源谘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衍錇。

委托代理人:金宣淨。

委托代理人:賈珺。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宜庭家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欣榮。

委托代理人:蔣繼濤。

委托代理人:江琳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成小華。

委托代理人:楊波,上海陳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中企人力資源谘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企公司)、上訴人宜庭家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庭公司)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3)楊民一(民)初字第7483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宣淨、賈珺,上訴人宜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蔣繼濤,被上訴人成小華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成小華與中企公司於2011年4月25日簽訂勞動合同一份,合同期限為同年4月25日至2014年6月30日,中企公司將成小華派遣到宜庭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導購,工作地點為上海、滁州。合同還約定,在聘用期間擅自離職連續或累計超過三天,中企公司或宜庭公司有權立即解除與成小華的勞動關係,不支付任何補償。合同簽訂後,宜庭公司安排成小華在其下設的上海新世界百貨店工作。2013年8月20日至同年8月23日,成小華參加了宜庭公司組織的員工技能培訓並參加了考試,成小華考試成績為26分。2013年9月16日,宜庭公司向成小華發出調崗通知,通知成小華於9月18日至山姆店擔任導購。成小華在《員工崗位調整審批表》上書寫“家庭困難,孩子小,丈夫殘疾,望領導考慮,盡量暫緩調動崗位”。宜庭公司人力資源部主管蔣繼濤在成小華書寫的內容下方批示“建議部門予以考慮”。2013年9月18日起,成小華仍在上海新世界百貨店上班。同年9月22日,宜庭公司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稱成小華逾期未到崗視為曠工,宜庭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第四篇第三章規定,對成小華進行辭退處理,自2013年9月23日起執行。同年9月23日,宜庭公司向中企公司發出電子郵件,稱因成小華無故曠工超過3天,故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中企公司為成小華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同年9月27日,成小華收到中企公司通過郵寄送達的上海市單位退工證明,退工證明的合同解除日期為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