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教程

第四編 企業內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經濟性裁員的試用條件

鄭學傳、海南省國營紅華農場與臨高紅華糖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18)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學傳。

委托代理人:譚永斌,海南川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海南省國營紅華農場,住所地:海南省臨高縣多文鎮。

法定代表人:楊雲飛,該農場場長。

委托代理人:程冠賢,海南毓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臨高紅華糖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臨高縣多文鎮紅華農場內。

法定代表人:吳承安,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吳華,海南海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煥玲,海南海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鄭學傳、海南省國營紅華農場(以下簡稱紅華農場)因與被上訴人臨高紅華糖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華糖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臨高縣人民法院(2014)臨民初字第927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於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7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鄭學傳委托代理人譚永斌,紅華農場的委托代理人程冠賢與紅華糖業公司委托代理人吳華、張煥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紅華糖廠因經營管理不善,生產無法繼續運營,其開辦單位紅華農場經上級主管單位海南省農墾總局對紅華糖廠總體改製方案予以批準,且《紅華糖廠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予以改製,並於2006年4月21日與洋浦南華糖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浦南華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合同》,將紅華糖廠國有企業資產轉讓給洋浦南華公司使用經營。該合同主要內容為:(1)合同項下轉讓的資產為紅華糖廠的全部生產經營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和製糖機器設備等,該場生活區資產及糖廠所占用土地不予轉讓;(2)轉讓方式為協議轉讓;(3)合同項下的資產評估價值為27246000元,紅華農場按照《紅華糖廠職工安置方案》測算的職工安置費(職工經濟補償金)5727921元劃撥等價資產給洋浦南華公司,用於安置紅華糖廠447名在職職工,評估價為21518079元資產以24242679元轉讓給洋浦南華公司;(4)紅華農場、洋浦南華公司雙方在銀行開設一共管賬戶,在本合同簽署後15個工作日內,由洋浦南華公司將不低於一次性提取的用於職工安置資產總額的一半資產轉入共管賬戶,並保證該賬戶存款不減少,以便有效監督安置費的使用,落實職工安置待遇;(5)本合同項下的國有資產的轉讓屬有條件轉讓,洋浦南華公司必須按照《職工安置合同》的約定,接收紅華農場因本合同項下的資產轉讓而須由洋浦南華公司安置的447名在職職工,並妥善安置;(6)本合同以海南中明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海南中明智評報字〔2005〕第4059號《海南省紅華農場委估資產評估報告書》《職工安置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作為合同附件。《資產轉讓合同》簽訂後,洋浦南華公司於2006年6月21日成立了紅華糖業公司,並於同年7月31日向該公司開設在建設銀行的賬戶匯入了2863960.5元,又於2014年5月4日再次匯入2863960.5元。根據《資產轉讓合同》的約定,紅華農場與洋浦南華公司還於同日簽訂了作為附件的《土地承包合同》《職工安置合同》,其中《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為:紅華農場將紅華糖廠生產區域土地使用權長期承包給洋浦南華公司使用;土地承包期限自2006年4月21日始至2036年4月20日止共三十年。該《職工安置合同》的主要內容為:(1)洋浦南華公司依法整體受讓紅華糖廠國有資產後,負責妥善安置紅華糖廠職工,采取聘用方式留用紅華糖廠職工,安排在受讓後的紅華糖廠就業,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與職工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2)由洋浦南華公司安置紅華糖廠職工,其勞動關係不變,不解除勞動合同,不進行身份置換,仍保留其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不變,仍為紅華農場職工;(3)由紅華農場負責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改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辦法》和國家現行有關改製企業職工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測算出解除紅華糖廠職工勞動合同應支付給職工個人的經濟補償金標準並製作成明細表,職工個人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明細表是職工安置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作為今後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依據之一;(4)紅華糖廠職工安置費按照國家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現已失效)、《海南省人民政府改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辦法》(瓊府〔2002〕72號)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發給經濟補償金有關條款測算,用於測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月工資標準按照洋浦南華公司整體受讓紅華糖廠國有資產前12個月正常上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經紅華農場測算,洋浦南華公司認可,紅華糖廠職工安置費總額為5727921元;(5)職工養老、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費按國家、海南省及海南省農墾總局社會保障局有關規定繳納,屬於職工承擔部分,由洋浦南華公司代扣,屬洋浦南華公司承擔部分,由洋浦南華公司繳交,與代扣部分費用一並繳納給紅華農場統一上繳社保機構;(6)職工聘用期間,由於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洋浦南華公司需要以書麵方式向紅華農場說明理由,征得紅華農場同意後,由紅華農場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