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華瑞電源有限公司與陳秀華勞動爭議糾紛案 (17)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並為原告):泉州市華瑞電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南埔鎮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李仁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莊宏圖,福建閩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誌堅,福建閩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並為被告):陳秀華,女,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
委托代理人:林誌廣,福建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沈楓榮,福建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泉州市華瑞電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瑞電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秀華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華瑞電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誌堅、莊宏圖律師和被上訴人陳秀華的委托代理人沈楓榮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查明,原告陳秀華自2006年6月2日起在被告華瑞電源公司擔任管理人員,執行計時工資製。工資於次月15日支付,被告為原告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2011年3月27日,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書》一份,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從2011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2012年10月31日,因被告未落實衛生防護距離和未經批準擅自恢複生產等原因,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作出泉港政綜(2012)253號《關於責令泉州市華瑞電源有限公司停止生產的通知》,責令其自接到該通知即日起全麵停止生產,待整改落實完畢後,報經泉州市環保局批準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自2013年2月1日起,被告全麵停止生產,原告亦未到被告處上班,被告至今未恢複生產,也未向原告發放停產期間的工資。2013年3月11日,原告向泉港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2013年3月18日,泉港仲裁委作出泉港勞仲案(2013)5號先予執行裁決,裁決被告先行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人民幣8105元(該款已履行完畢)。2013年4月25日,泉港仲裁委對原告提出的勞動仲裁申請作出泉港勞仲案(2013)5號裁決。原、被告對該裁決均不服,分別於2013年5月7日、5月10日訴諸原審法院。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3702.50元;(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資人民幣2751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688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資的賠償金人民幣1827元;(5)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資人民幣1260元;(6)被告支付原告法定節假日應得工資840元、加班工資人民幣504元;(7)被告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資人民幣8064元;(8)被告為原告辦理並足額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9)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血鉛超標住院治療的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6550元(暫計至起訴之日止)。被告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審確定陳秀華為原告,華瑞電源公司為被告,雙方並互為原被告予以合並審理。審理中,原、被告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於2013年3月11日解除。另查明,被告華瑞電源公司成立於2002年9月25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為極板及蓄電池製造。另外,2012年度原告月基本工資:2012年1—4月為1600元、5—12月為1800元,加權平均為1733.33元;各月的應得工資為:1月為1065元、2月為1652元、3月為1758元、4月為1758元、5月為1965元、6月為1725元、7月為1965元、8月為2065元(含加班工資為100元)、9月為1665元、10月為1785元、11月為1905元、12月為1965元,年終獎為645元,合計人民幣21918元(含加班工資100元),該年度原告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1826.50元。以上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