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樂山鑫河電力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與譚治惠勞動爭議糾紛案 (16)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樂山鑫河電力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樂山市金口河區濱河路一段69號。
法定代表人:費治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奇,樂山鑫河電力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副部長。
委托代理人:楊玉庭,四川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譚治惠,女,重慶市人。
委托代理人:謝國成,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唐躍華,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四川樂山鑫河電力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河公司)為與被上訴人譚治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樂山市金口河區人民法院(2014)金口民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1月16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鑫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文奇、楊玉庭,被上訴人譚治惠的委托代理人唐躍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譚治惠於2001年9月6日到鑫河公司處工作。2012年8月1日起,譚治惠(乙方)與鑫河公司(甲方)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解除前擔任公司的黨委委員。
2013年3月,鑫河公司對《鑫河公司管理製度匯編》(以下簡稱《管理製度匯編》)進行了修訂,該製度第四編第三章人事管理製度第四條考勤製度中4.4.11.3規定:職工在合同期內打架、鬥毆情節惡劣、違約或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製度,符合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或除名條件的,公司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和除名,並追收違約金和上崗培訓費。第五條待遇中5.1.4規定:各分支企業實行產量、質量、成本、安全、管理掛鉤的計件工資製,以年度目標任務為基數,分解到月,按月考核計發工資及獎金。公司機關綜合各分支企業的標準,按照職能、崗位考核的情況計發工資。2013年3月10日,《鑫河公司管理製度匯編》已報樂山市金口河區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