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教程

第五章 最低工資製度

蔣柱賀與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案 (15)

?【案情簡介】

原告:蔣柱賀。

委托代理人:師晶,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華東道70號。

法定代表人:張文學,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麗菁,河北唐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田,係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林業總場撫寧坑木林場場長。

被告: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林業總場,住所地:唐山市新華東道70號。

法定代表人:張新昌,職務:場長。

原告蔣柱賀訴被告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林業總場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柱賀及其委托代理人師晶,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麗菁、劉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林業總場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證據及答辯意見,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蔣柱賀訴稱,原告1989年1月至開灤礦務局(被告前身)撫寧坑木林場工作,崗位是護林員。雙方勞動關係於2010年10月終結。工作期間,被告支付本人工資未達到本地最低工資,同時未繳納社會保險,本人離職時也未向本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原告認為,勞動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現訴至法院,請求:1.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1989年1月至2010年10月存在勞動關係;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賠償金30000元;3.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9400元;4.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足額支付工資210000元;5.訴訟費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