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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農民工的社會保險

吳俊祥等與北京峪信金橋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26)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俊祥。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順達通匯企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兩河舫餐飲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地區。

法定代表人:唐旭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金澎,北京市卓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北京峪信金橋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地區。

法定代表人:王洪敏,董事。

委托代理人:馬曉蕾,女,北京峪信金橋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文員。

上訴人吳俊祥、上訴人北京順達通匯企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兩河舫餐飲分公司(以下簡稱兩河舫餐飲分公司)、原審被告北京峪信金橋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峪信金橋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13)順民初字第005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由法官高峙擔任審判長,法官張弘、法官趙卉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吳俊祥在一審中起訴稱:2011年9月,兩河舫餐飲分公司負責人看到吳俊祥的求職信息與吳俊祥取得聯係。經過電話洽商,雙方達成如下協議: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月工資5500元,合同期內包吃包住、五險一金。電話約定吳俊祥於2011年10月10日到兩河舫餐飲分公司報到,安排住宿。自吳俊祥2011年10月15日辦理入職參加工作,每月15日發放上月工資。2012年2月14日,吳俊祥收到兩河舫餐飲分公司單方麵無故辭退通知書。其間兩河舫餐飲分公司一直未與吳俊祥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2月15日,兩河舫餐飲分公司以銀行打卡形式給吳俊祥發放1月1日至1月31日工資5500元,尚欠2012年2月1日至12月20日的工資。期間,吳俊祥除有事請假13.5天外,兩河舫餐飲分公司從未安排吳俊祥休息、休假,也未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假日工資。吳俊祥每天加班半個小時(47天),或者加班1小時(27天),或者加班16小時(2012年1月3日至9日),2012年2月7日、8日、11日、12日值班。吳俊祥認為兩河舫餐飲分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侵犯了吳俊祥的合法權益,因此,吳俊祥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雙方自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2月20日存在勞動關係;(2)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回兩河舫餐飲分公司繼續上班;(3)兩河舫餐飲分公司支付2012年2月1日至12月20日拖欠工資58667元以及經濟補償金14667元;(4)兩河舫餐飲分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9月1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60500元及經濟補償金15125元;(5)兩河舫餐飲分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2月14日日常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值班加班工資30240元及經濟補償金7560元;(6)兩河舫餐飲分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期間未繳納社會保險補償金16500元及經濟補償金4125元;(7)兩河舫餐飲分公司支付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2月20日期間員工餐補助款7500元及經濟補償金1875元;(8)兩河舫餐飲分公司支付因仲裁起訴、法律谘詢和交通、委托律師、複印打字、刻錄光盤的費用共計4110元;(9)兩河舫餐飲分公司支付違規代扣工服押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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