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阿強在自己的出租房屋這件事上,被困擾得焦頭爛額,他怎麽也不願意相信自己會在“售後包租”上遇到問題。
原來,早在2008年的時候,阿強就從貴賓苑酒店以10萬元的價格和售後包租的方式購買了一間小戶型房屋。阿強買房的當天就與酒店簽訂了租房合同,把房屋回租給了酒店,酒店將房屋用作客房來經營。雙方約定租期是20年,前10年的租金為每月800元,後10年的租金為每月900元。阿強心裏打了打算盤,20年的租金一共有20萬元多一點兒,不僅賺回了買房子的本錢,還能多得一間房子,豈不快哉!阿強滿心歡喜地與酒店履行著租房合同。
就這樣,這份租房合同順利、安穩地履行了10年。
到了2018年3月,酒店通知阿強,說因為房子是規劃為住宅的,不能作為酒店的客房繼續經營了,所以要提前解除與阿強的租房合同,3個月後,就是2018年6月將房屋退還給阿強。
阿強收到通知後,很是想不通,就去找酒店理論。雙方說了幾次,都不歡而散。
2018年6月,酒店通知阿強去收房。但是阿強始終認為錯在對方,自己不能向對方妥協,於是便拒絕配合對方接收房屋。又過了兩個月,阿強發現酒店不再向自己支付租金後,才意識到自己的利益已經遭受了損失,就將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補上合同解除之前的所有房租,並且賠償20年總租金的20%的違約金408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將房屋用途變更為商務居所,通過售後返租的方式由酒店經營,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酒店解除租房合同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阿強要求酒店支付2018年6月之後的房租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時,雙方對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均有過錯,酒店和阿強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阿強要求酒店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