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處了近一年的女朋友終於同意要與自己結婚了,羅國強很高興,但女朋友提出了一個硬性條件:必須要在市中心買一套房子。
“金鳳小區”就在市中心,那裏的房子也不是很貴,羅國強決定就在“金鳳小區”買房。經人介紹,羅國強認識了該小區302號的房主劉堂福。經過幾次協商,雙方就簽訂了購房合同,按照市價42萬元,羅國強買下了劉堂福所有的“金鳳小區”302號房屋。
收房過戶後,正說要裝修,女朋友卻提出分手。羅國強雖然鬱悶,但也沒有辦法,隻好把房子空著,等以後結婚的時候再搬進去。
雖然沒有去居住,羅國強還是每個月到房子裏去看看,打掃打掃衛生。這一天他正準備進屋的時候,在過道上碰見了一位鄰居,二人聊天過程中,羅國強才知道自己買的房子原來是“凶宅”,一年前劉堂福的老婆因為抑鬱症在屋裏上吊死了。
羅國強發現自己買的是“凶宅”,心裏很不舒服,認為劉堂福在賣房時隱瞞“凶宅”的事實,欺騙了自己,就去找劉堂福,要求退房退錢。但劉堂福卻說,買賣合同是你羅國強自願簽訂的,收了房,戶也過了,怎麽能反悔呢?見協商不好,羅國強就起訴劉堂福到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劉堂福退還購房款並賠償契稅、利息等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買賣的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的情況,是否屬於出賣方應當披露的信息,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但通常情況下,交易房屋若存在非正常死亡情況,勢必會影響房屋價值及購房人的購買意願。因此,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對傳統風俗的尊重,出賣方負有將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購房人如實披露、告知的義務。但劉堂福隱瞞房屋內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使羅國強以市場價購買房屋,依法應認定為欺詐。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劉堂福退還購房款42萬餘元及利息,並賠償損失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