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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房屋贈與給孩子後能反悔嗎

周笑與吳正結婚後有兩個孩子,後來感情出了問題就離了婚。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做了約定:兩個孩子都由女方周笑撫養,男方吳正每月支付生活費,一處住房歸兩個孩子所有,一處商鋪歸女方所有。

離婚後,周笑多次要求吳正配合辦理兩處房產的過戶手續,但吳正百般推諉,說自己淨身出戶,不公平,要反悔,不同意將房產過戶給孩子。

周笑隻得起訴吳正到法院,請求判令吳正配合將住房過戶登記到兩孩子名下,將商鋪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從兩個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反複勸說雙方,使周笑和吳正的態度有所緩和。二人願意各讓一步,達成調解協議,將住房和商鋪都過戶登記在兩孩子名下,吳正應於調解協議簽訂15日內協助周笑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達成調解協議後,吳正還是不去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故技重演,說不公平,又要反悔。周笑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為保障兩個孩子的合法權益,承辦法官通過多方走訪調查,了解到吳正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於是,人民法院依法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成功將住房和商鋪過戶登記至兩個孩子名下。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民法典》第660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本案中,周笑和吳正簽訂的離婚協議將住房過戶給兩個孩子,實質性上就是將住房贈與孩子,這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屬有效。協議簽訂後,雙方又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並製作民事調解書,將住房和商鋪一並贈與給孩子,雙方應按照調解書執行。雙方與兩子女的贈與關係具有道德義務性質,是不能反悔的,吳正應按照約定履行過戶義務,完成贈與行為。正因為如此,最終人民法院根據孩子監護人周笑的申請,強製執行,完成了房產的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