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0日,林穗歲逛街時不小心遺失了身份證。林穗歲第一時間到公安機關報警並辦理了掛失手續,也重新辦理了新的身份證,期間倒也沒有出現什麽差錯。直至2021年3月初,林穗歲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林穗歲深感莫名其妙,自己從未辦過任何貸款,怎麽會被銀行起訴要求歸還欠款以及利息?法庭上,銀行說,林穗歲通過“刷臉”核驗身份,在銀行自助櫃員機自助申辦了借記卡賬戶,申請貸款1.2萬元。但是,林穗歲在首期還款日即出現逾期,遂銀行訴至法院。
林穗歲答辯,自己在2020年10月20日曾丟失過身份證,已經向公安機關報警並辦理了掛失手續,自己從來沒有去銀行辦理過案涉借記卡,也未曾與該銀行簽訂過任何借款合同。於是,林穗歲向法院申請對銀行提交的開戶簽約申請表原件的客戶簽名進行筆跡鑒定,同時申請法院向通信公司調查案涉借記卡開卡、借款合同簽訂預留的手機號碼的用戶信息。經鑒定和調查,案涉客戶簽名並非林穗歲本人簽署,手機號碼也未曾登記在林穗歲名下。
法院審理認為,雖從形式上看,銀行已分別采用人臉識別、手機驗證碼等不同方式對客戶身份進行核驗,符合本人原則的要求。但是,由於林穗歲的身份證在貸款發生的一個月前發生遺失,而案涉借記卡開卡及借款合同簽訂預留的手機號碼也不是林穗歲的手機號碼。因此,案涉借款使用的身份證、手機號碼未實際由林穗歲掌控,存在個人信息數據被他人冒用的可能。同時,按照貸款規定,開卡人必須現場填寫銀行卡開戶申請表。現司法鑒定證明不是林穗歲填寫申請表,進一步證明不是林穗歲申辦銀行卡,而是他人冒用其個人信息所為。法院最終判決,銀行未能舉證證明係林穗歲本人“刷臉”申辦借記卡並申請貸款,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