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鄭梅的本命年,她48歲。也許應了“本命年不順利”的說法,這一年她禍不單行:先是丈夫吳福在3月份突發疾病去世,然後是女兒吳妮6月的高考名落孫山,8月的時候剛結婚才一年多的兒子吳強又鬧離婚,到了年末好不容易把這些不幸的事情基本處理清楚,卻突然接到了法院的傳票。
原來丈夫生前的朋友張興向法院起訴,說吳福在2014年5月借了自己50萬元,月利息2分,借款兩年,但到吳福去世的時候,隻收到過兩年的利息,本金和其餘的利息沒有還。現在吳福去世了,但由於借款時鄭梅與吳福是夫妻,借款是他們的夫妻共同債務,鄭梅應該償還;同時按照“父債子還天經地義”的道理,吳強和吳妮也應還錢。
2019年3月,案件開庭的時候,張興出示了50萬元的轉賬憑證和吳福打的借條,借條上沒有鄭梅的簽名。
鄭梅、吳強、吳妮在法庭上說,根本就不知道這個借款,也沒有用過這個借款;現在家裏除了吳福農村老家還有幾間破舊房子外,沒有其他財產了;而且吳強、吳妮兩人已經在2018年12月做了公證,放棄了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三人要求駁回張興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條是吳福個人出具的,鄭梅沒有簽名,對借款也不予認可,在張興沒有證據證明借款是用於吳福、鄭梅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也不能認定是家庭共同債務,所以借款是吳福的個人債務,鄭梅、吳強、吳妮不是借款的債務人。由於吳強、吳妮已經放棄了對吳福遺產的繼承權,所以對被繼承人即吳福的債務不負償還責任;鄭梅沒有放棄繼承權,應該在繼承吳福遺產的範圍內對吳福的該筆借款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鄭梅在繼承吳福遺產的範圍內對張興的50萬元本息不承擔清償責任,駁回張興的其他訴訟請求。